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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

作者:   发布时间:2019-04-15 14:08   浏览数: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  为培养面向生产第一线的优秀技能人才,搞好学院专业建设,打造特色品牌专业,有效建立学院各专业与行业、企业之间相互沟通、紧密结合的长效机制,学院特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,并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指导学院专业建设、教学改革的机构,主要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、指导、咨询、服务工作。   

第三条 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,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;要遵循职业教育的客观规律,以教学为中心,以“就业为导向”的宗旨,认真探讨新时期职业教育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加强专业建设,指导专业改革。

第二章  组织机构

第四条 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,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;副主任1人,由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担任;秘书长1人,由主任提名。

第五条 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内委员和学院外委员组成。学院外委员每个专业推荐1至2名能指导本专业建设的专家,聘任委员,任期三年。需增补或更换成员,均按此程序办理。

第六条 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,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、有高级或以上职称;

2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;

3、有较丰富的企业工作和管理经验;

4、热爱教育事业,关心校区发展,德才兼备;

第七条 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教务科工作人员兼任,负责日常工作。

第三章  职  责

第八条  做好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人员配置、信息联络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,指导、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。

第九条  听取、审议专业建设工作规划、专业培养目标,并对专业建设、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规格等提供决策咨询。

第十条  负责协调、指导铁道工程学院新专业的市场调研、论证和申报工作。

第十一条  参与铁道工程学院每年招生的专业设置的审核工作。

第十二条  参与铁道工程学院示范专业、重点专业和一体化专业建设的指导与管理。

第十三条  审核专业教学计划、课程标准以及新课程建设相关的资料。

第十四条  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,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、教学内容等方面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,为教学改革及专业调整提供依据。

第四章  工作制度

第十五条 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2~4次会议,讨论、研究、审议、审定校区专业建设等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。

第十六条 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深入市场需求,收集、分析、研究市场对中、高级能人才的需求,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委员会。

第十七条  学院外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,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,优先挑选学院实习生、毕业生;可利用学院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,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。  

 第五章  附则

第十八条  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。

第十九条   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。